添加时间 2019/12/4 16:55 访问次数 9130
各位考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最高法与最高检进一步对考试作弊罪及相关部分进行司法解释,明确组织考试作弊罪(含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其他帮助的行为)、代替考试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罪等适用范围及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和各位考生紧密相关,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涉及考试的条款,知晓违法将导致的严重后果。
一、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川大将采取有力举措
1、所有考生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考场屏蔽无线信号。考试全程录像,考试后由公安系统专业队伍回放审核。
2、川大升级配备安检设备,考生入考场前,所有考生须接受安检。
3、学校统一为考生配备文具,除少数专业考生准考证上标注的自带文具外,其他文具严禁带入。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对所有考生逐一进行身份认定。
5、配合刑法修正案(九)执法工作,四川省公安干警进驻川大考点。替考“枪手”和雇主及其他违法犯罪者,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对违法者,无论是现场发现,还是事后发现,绝不姑息,一查到底,定将严处。
四川大学在此郑重提醒各位考生: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四川大学考点历来考风严谨,考生务必诚信应考,绝不替考,切勿作弊,以免贻误终生。
四川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